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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章 招魂(2 / 2)

“综合所有证人的证词,可以认定:平松小笛等人死亡的时间,为二十七日晚七点,至二十八日上午八点或九点。但是,根据鉴定的结果,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时间,均为进食后五至九个小时。

“根据鉴定人小南的鉴定结果,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时间,为进食后七至八小时,不会超过九个小时;根据鉴定人三田的鉴定结果,死亡时间为进食后数小时;根据鉴定人中田的鉴定结果,死亡时间为进食后五、六小时以上,肠内食物的状况证明,不会超过六个小时。鉴定人高山也认为,死亡时间为进食后六至九小时。

“综上所述,把小笛等四人的死亡时间,确定为进食后五至九个小时,跟鉴定结果基本上是一致的。于是,小笛等四人生前最后一次进食的时间,就成了确定死亡时间的前提。(中略)

“小笛等四人生前最后一次进食,是二十七日的晚饭。那么,二十七日吃晚饭的时间是几点呢?(中略)被告在接受警方的审讯,和在检察院预审的时候,屡次承认:二十七日吃晚饭的时间,是晚上七点左右。

“根据证人须原的证词,二十七日晚上七点多钟的时候,看见大月的孩子们在路边玩耍,问她们吃饭了没有,孩子回答说,吃的是鸡肉和米饭。跟被告的供词综合起来分析,可以明确:小笛等人二十七日吃完晚饭的时间,为晚上七点左右。

“然而,被告在第六次预审时,突然改口说,那天吃完晚饭的时间,是晚上八点半左右。分析被告改口的过程,可以认为,是非常不自然的,不足为信的。

“被告在检察院,接受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讯,以及在第一、第二、第三、第五次预审的时候,始终承认:当天吃完晚饭的时间,是晚上七点钟左右,特别是在第三次预审的时候,预审法官还特别叮问了一句:‘吃完晚饭的时间,是晚上七点左右,你没记错吗?’被告的回答是:‘没记错,那时候天还没完全黑下来,但是光线比较暗了。’预审法官又问:‘吃饭的时候开灯了吗?’被告的回答是:‘开始吃的时候还没开,吃了一会开的。’

“第五次预审的时候,预审法官说:‘根据鉴定结果,(中略)小笛等人的死亡的时间,是凌晨两点到三点之间。’那时候你就在小笛家里,不可能不知道。被告却说什么‘鉴定是具有权威性的,但是鉴定就是绝对准确的吗?我六月二十八号早晨五点半,从小笛家出来的时候,一切都很正常。这是事实。’被告在这种极其困窘的情况下,为自己辩解的时候,都没有订正吃晚饭的时间,是晚上七点钟的这个事实。

“但是,三个月以后的第六次预审,被告突然改口说,那天吃完晚饭,是晚上八点半左右。这说明什么问题呢?一句话,被告(中略)从预审法官那里听说,如果像被告自己说的那样,吃完晚饭时间是七点左右的话,被告肯定在杀人现场,经过三个月的思考,遂将对自己不利的供词推翻,改口说:那天吃完晚饭的时间,是晚上八点半左右。

“然而,不管被告改口的理由是什么,单单说,是因为想起躺下以后,看了看怀表,那时是九点十分,晚饭是睡觉之前,半个小时吃的,这绝对是在狡辩。

“早在检察官第一次审讯被告的时候,被告就说,那天是九点钟睡的,而不是第六次预审才想起来的。被告一开始就说是九点钟睡的,证明被告对那天发生的事情,记得十分清楚。(中略)从有关证人的证词来判断,小笛等人吃完晚饭的时间,确实是七点左右,而不是八点半。证人须原说:‘大月的孩子跟我的孩子,一起玩耍的时候,我家已经于六点左右吃过晚饭了,我喊自己的孩子回家的时候,天色已经晚了,就连过往行人的脸,都看不清了。’

“根据气象台的记录,当天的天气是阴转晴,日落时间是晚上七点。电力局六点三十分送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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