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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两种信封(2 / 2)

找证人取证之后,检察官小西立刻委托三位专家,鉴定小笛的遗书,和广川写在记事本上“惊闻踵耗之感想”以后的字句。小西要求做以下鉴定:

―、物证第十四、十五、十六号(小笛用片假名写的三封遗书),是否为同一笔迹。特别要鉴定第十四号,最后的签名“条太郎”三字,跟正文是否为同一笔迹。

二、物证第十八号(流水账)第五页的笔迹,是否跟第十四、十五、十六号相同。

三、物证第二十六号里的“惊闻噩耗之感想”等字句,与“x野x太郎、x本经理、父亲、母亲、姐姐、弟弟、妹妹”等字句,是否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所写。

鉴定结果如下:

鉴定专家内山金城的鉴定报告上写道:“第十五号物证与第十六号物证,均为普通铅笔所写,颇为杂乱,且笔迹相同。第十四号物证(最后有‘条太郎’之签名及‘广川’之印章),跟上述两件物证相比,除了中间部分,使用了红铅笔以外,笔画亦较粗,书写较为马虎,乍看有所不同,但仔细研究其运笔习惯,依然可以比较容易地断定,为同一笔迹。总之,三份物证为同一笔迹。另外,‘条太郎’三字之运笔习惯及字形,与上述三份物证完全一致,出自同一人物之手。

“第十八号物证(流水账)第五页之笔迹,虽为毛笔所写,但经反复对照观察,可以断定:该物证与前述三物证笔迹一致。

“第二十六号物证之鉴定甚为困难,从字体上可以判断出,何为先写何为后写,但无法判断,是否为同一地点所写。可以断定,x野x太郎、x本经理,与‘父亲’、‘母亲’、‘姐姐’、‘弟弟’、‘妹妹’等字句,乃同一时间所写。‘惊闻噩耗之感想’等字句,笔迹虽出于同一人物之手,但较为潦草,写字时似有摇动,因此可以断定,其与另外两处文字,并非同一时间、同一地点所写。”

另外两位鉴定专家——松尾鹤洞与山本卯兵卫的鉴定,除了说明方法有所不同以外,鉴定结果跟内山金城的基本相同。

不过,在山本卯兵卫的鉴定报告上,有这样一段,带有心理考察意味的文字:

“‘惊闻噩耗之感想’乃非常狼狈、极不沉着之心境中所写,笔画凌乱。其余文字,乃稍微平静之后所写。”

总而言之,小笛的三封遗书,都是小笛的笔迹。这个鉴定结果,对广川条太郎来说,当然是有利的。

广川条太郎在接受审问的时候说过,六月三十日接到大月茂野太太的电话以后,分别给大月和小笛写过信。给小笛那封信,用的是印着广川所在公司的名字的茶色信封,这封信寄到小笛家的时候,因小笛已经死亡,被退回了公司。

公司的x本经理,听说广川条太郎竟然成了杀人嫌疑犯,大吃一惊。但是,当他想到二十八日以后,广川的表情的时候,不相信广川杀了人。广川写给小笛的信,被退回公司以后,x本经理非常高兴。他认为,这封信是在广川不知道小笛已死的情况下,私自寄出去的,是证明广川并非凶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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